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该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合理医疗费用,该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非医院或者非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指定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但涉及特定疾病定义中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肌营养不良症、亚历山大病、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约定的情况除外);
(5)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妊娠(不含异位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医用康复器械、体外或者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者用具(义齿、义肢、义眼、义乳、眼镜或者隐形眼镜等)及其安装费用;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